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2022-02-18 週五
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相關規定問答集─民眾篇
Q1:何謂臨時性現金交易?
A1:係指民眾到非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之現金交易,包括現金匯款、換鈔等交易。
Q2:104年1月1日起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若不是到家人或公司的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2:(1)個人戶: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及代理事實證明。
(2)非個人戶: 法人或團體相關登記證照或立案證明文件(如:公司之為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章程、營運地址、股東/出資人名冊、實質受益人(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以上之自然人股東/出資人或其他具控制權人)身分資料、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相關資料。
(3)前述代理事實證明,是指由被代理人或委託人出具之授權書、委託書。
Q3:續Q2,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到家人或公司之已建立業務關係之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3: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外匯類交易另需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Q4:為何有時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農漁會信用部仍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4:為控管現金臨時性交易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之風險,農漁會信用部受理此類交易時,會本於加強交易監控之目的,於必要時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Q5:為何農漁會信用部有時會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如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等)或提供交易相關佐證文件?
A5: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提供之金融服務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農漁會信用部必須確認客戶交易是合理的,且與客戶身分資訊相當,故必要時農漁會信用部會詢問客戶或請客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協助確認。
Q6:我擁有多個帳戶,且常將資金分配至不同帳戶,或在帳戶間移轉資金,這樣會被認為是洗錢嗎?
A6:農漁會信用部會檢視帳戶交易行為與客戶身分、收入、營業規模或營業性質是否相當、是否具合理性及資金來源是否明確等相關資訊,以辨識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Q7:如果不配合農漁會信用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不願交代交易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會有什麼影響?
A7:農漁會信用部對於不配合相關措施之客戶,對既有客戶得依據法令及契約約定,拒絕/暫停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例如:銷戶或停卡)。
Q8:在什麼情況下,農漁會信用部會拒絕與客戶之業務往來,或拒絕建立業務關係、交易,甚至終止業務關係?
A8:依據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農漁會信用部如遇到以下其中一情形,應予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甚至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11)其他依各農漁會信用部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Q9: 農漁會信用部為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新法令,從何時開始實施?
A9: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將於107年11月7日開始實施。
Q10:什麼是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
A10:所謂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所有權或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農漁會信用部應依序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
(1)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2)若依(1)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若依(1)及(2)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等)之自然人身分。
Q11: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計算方式為何?
A11:除了直接持有法人的股份或資本外,應包含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的部分。例如:下圖中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為: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90%=13.5%) =28.5%。
Q12: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2:除依過去規定提供貴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需另提供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及具出資超過25%之具最終控制權自然人、有權簽章人與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公司章程及營運地址相關資料,以利農漁會信用部確認並驗證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
Q13:承Q10,如果公司的出資人也是法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3:公司戶之股東若為法人股東,仍應提供該法人股東的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或經農漁會信用部認可的證明文件,直至辨識出有無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為止。如有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應提供其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其餘應準備之文件請參考前一題。
Q14:承Q11,如果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是外國自然人,是否需提供該名外國自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
A14:應提供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Q15:農漁會信用部在確認或驗證客戶身分時請客戶提供的文件或資訊(如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影本、登記證照或立案證明文件、章程、股東名冊、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交易相關佐證文件等),是否會被用於其他用途?農漁會信用部會如何控管?
A15:除非取得客戶同意,農漁會信用部應為客戶保守秘密,並訂定客戶資料保密之適當政策及作業程序,以確保客戶權利,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1) 農漁會信用部依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對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或通報。
(2)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Q16:為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新制,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修正後措施為何?
A16:農漁會信用部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修正後列表如下:
法規簡稱:
「防制洗錢辦法」: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Q17:農漁會信用部會於何時執行既有客戶之持續審查?
A17:農漁會信用部會考量前次執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既有客戶進行審查,並請客戶提供必要之資料以進行驗證。前開適當時機至少將包含:
(1)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2)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3)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為確保客戶於農漁會信用部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信用部AML諮詢窗口
聯絡專員:甘賢璋
地址:花蓮縣瑞穗鄉中山路一段128號
電話:038872226 分機114
Q1:何謂臨時性現金交易?
A1:係指民眾到非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之現金交易,包括現金匯款、換鈔等交易。
Q2:104年1月1日起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若不是到家人或公司的已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2:(1)個人戶: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及代理事實證明。
(2)非個人戶: 法人或團體相關登記證照或立案證明文件(如:公司之
(3)前述代理事實證明,是指由被代理人或委託人出具之授權書、委託書。
Q3:續Q2,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到家人或公司之已建立業務關係之開戶農漁會信用部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A3: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外匯類交易另需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Q4:為何有時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現金交易(現金匯款、換鈔、繳費等臨時性交易)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農漁會信用部仍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4:為控管現金臨時性交易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之風險,農漁會信用部受理此類交易時,會本於加強交易監控之目的,於必要時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Q5:為何農漁會信用部有時會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如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等)或提供交易相關佐證文件?
A5: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提供之金融服務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農漁會信用部必須確認客戶交易是合理的,且與客戶身分資訊相當,故必要時農漁會信用部會詢問客戶或請客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協助確認。
Q6:我擁有多個帳戶,且常將資金分配至不同帳戶,或在帳戶間移轉資金,這樣會被認為是洗錢嗎?
A6:農漁會信用部會檢視帳戶交易行為與客戶身分、收入、營業規模或營業性質是否相當、是否具合理性及資金來源是否明確等相關資訊,以辨識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Q7:如果不配合農漁會信用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不願交代交易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會有什麼影響?
A7:農漁會信用部對於不配合相關措施之客戶,對既有客戶得依據法令及契約約定,拒絕/暫停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例如:銷戶或停卡)。
Q8:在什麼情況下,農漁會信用部會拒絕與客戶之業務往來,或拒絕建立業務關係、交易,甚至終止業務關係?
A8:依據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農漁會信用部如遇到以下其中一情形,應予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甚至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11)其他依各農漁會信用部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Q9: 農漁會信用部為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新法令,從何時開始實施?
A9: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將於107年11月7日開始實施。
Q10:什麼是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
A10:所謂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所有權或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農漁會信用部應依序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
(1)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2)若依(1)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若依(1)及(2)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等)之自然人身分。
Q11: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計算方式為何?
A11:除了直接持有法人的股份或資本外,應包含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的部分。例如:下圖中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為: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90%=13.5%) =28.5%。
Q12: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2:除依過去規定提供貴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需另提供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及具出資超過25%之具最終控制權自然人、有權簽章人與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公司章程及營運地址相關資料,以利農漁會信用部確認並驗證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
Q13:承Q10,如果公司的出資人也是法人,到農漁會信用部為公司開戶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13:公司戶之股東若為法人股東,仍應提供該法人股東的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或經農漁會信用部認可的證明文件,直至辨識出有無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為止。如有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應提供其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其餘應準備之文件請參考前一題。
Q14:承Q11,如果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是外國自然人,是否需提供該名外國自然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
A14:應提供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Q15:農漁會信用部在確認或驗證客戶身分時請客戶提供的文件或資訊(如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影本、登記證照或立案證明文件、章程、股東名冊、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交易相關佐證文件等),是否會被用於其他用途?農漁會信用部會如何控管?
A15:除非取得客戶同意,農漁會信用部應為客戶保守秘密,並訂定客戶資料保密之適當政策及作業程序,以確保客戶權利,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1) 農漁會信用部依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對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或通報。
(2)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Q16:為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新制,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修正後措施為何?
A16:農漁會信用部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修正後列表如下:
法規簡稱:
「防制洗錢辦法」: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確認客戶身分時機 | 修正後措施 | 法規依據 |
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 確認對象:本人、代理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 | 「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二及四款。 |
2.辦理下列任一臨時性交易- (1) 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現金交易。 (2) 多筆顯有關聯之現金交易合計達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 (3) 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跨境匯款。 | 確認對象:本人、代理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 | 「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二及四款。 |
3.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 確認對象:本人、代理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 | 「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二、及四款。 |
4.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 確認對象:本人、代理人(如有)、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 | 「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二及四款。 |
A17:農漁會信用部會考量前次執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既有客戶進行審查,並請客戶提供必要之資料以進行驗證。前開適當時機至少將包含:
(1)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2)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3)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為確保客戶於農漁會信用部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信用部AML諮詢窗口
聯絡專員:甘賢璋
地址:花蓮縣瑞穗鄉中山路一段128號
電話:038872226 分機114